(2015)沈民初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付英锋与陈庆祖、朱贤靖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英锋,陈庆祖,朱贤靖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2622号原告付英锋,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正、马威,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庆祖,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朱贤靖,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上列被告陈庆祖、朱贤靖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长勤,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英锋与被告陈庆祖、朱贤靖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英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庆祖、朱贤靖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付英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英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付英锋负担。审 判 长 王晓伟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王红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