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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付英锋与陈庆祖、朱贤靖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英锋,陈庆祖,朱贤靖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2622号原告付英锋,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正、马威,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庆祖,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朱贤靖,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上列被告陈庆祖、朱贤靖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长勤,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英锋与被告陈庆祖、朱贤靖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英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庆祖、朱贤靖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付英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英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付英锋负担。审 判 长  王晓伟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王红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