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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81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2-11

案件名称

赖莹与黎松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莹,黎松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81民初133号原告赖莹,女,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住浙江省武义县。委托代理人张娟,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黎松根,男,196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生活上乐平市人,住江西省乐平市。委托代理人黄勇军,德兴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赖莹诉被告黎松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赖莹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赖莹负担。审判员  徐黎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慧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