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步国胜与刘长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国胜,刘长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1025号原告步国胜,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刘长庆,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司机,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步国胜诉被告刘长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给付赊购轮胎款2700元,给付催款费用1000元,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刘长庆的地址,经本院送达确认地址错误,原告亦不能提供准确地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步国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退还原告刘国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聪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