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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步国胜与刘长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国胜,刘长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1025号原告步国胜,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刘长庆,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司机,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步国胜诉被告刘长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给付赊购轮胎款2700元,给付催款费用1000元,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刘长庆的地址,经本院送达确认地址错误,原告亦不能提供准确地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步国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退还原告刘国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聪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