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5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牛毅与吴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牛毅,吴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5295号原告徐牛毅,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吴昊,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牛毅与被告吴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宁芸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