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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5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牛毅与吴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牛毅,吴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5295号原告徐牛毅,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吴昊,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牛毅与被告吴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宁芸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