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4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某诉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4执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执行人:任某,女,,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本院执行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玉民二初字第01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证,因申请人未还清银行贷款不能过户,并申请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民二初字第0150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杨林茂人民陪审员 : 托 娅人民陪审员 :甘塔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辛东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