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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檀忠杰、陈敏与被告沈阳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檀忠杰,陈敏,沈阳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482号原告檀忠杰原告陈敏委托代理人檀忠杰(系原告陈敏丈夫)被告沈阳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福朋,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花雪。本院在审理原告檀忠杰、陈敏与被告沈阳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檀忠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桂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