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9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石刚与郭继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刚,郭继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433号原告石刚,男,贵州省石阡县人。被告郭继坤,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刚与被告郭继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刚承担。审判员 李 虹 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习洋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