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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石刚与郭继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刚,郭继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433号原告石刚,男,贵州省石阡县人。被告郭继坤,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刚与被告郭继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刚承担。审判员 李  虹  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习洋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