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2民终2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孟宪阳与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宪阳,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民终2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宪阳,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郑瑞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卜超华。上诉人孟宪阳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宪阳,被上诉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达电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卜超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孟宪阳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与迅达电梯公司之间签订的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是期限自2015年4月8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孟宪阳的工作内容是产品操作工。2、2015年6月4日,孟宪阳及迅达电梯公司员工王某、冷某某一同调试扶梯,由孟宪阳手持调试控制柜主锁钥匙进行调试,案外人王某、冷某某则配合孟宪阳进行调试。孟宪阳启动扶梯后,冷某某的左拇指被挤伤(病历资料载明左拇自指间关节以远缺如、左拇远节指骨骨折),冷某某于6月4日至7月5日期间在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职工医院住院治疗。6月4日及6月10日,孟宪阳及王某分别书写事件经过。孟宪阳在事件经过中写明:“2015年6月3日夜班,我在调试扶梯,王某和冷某某给我做下手工,在调节围裙板时,王某告诉我下部有声音,于是调节完围裙板,我和王某去下部找声音,冷某某在车子上部,刚开车子很短距离,我听到上部有撞击声音,于是我把车子停下,准备去上部看情况,冷某某便跑过来,说他手被梯级挤了一下,我看到他手不断在流血,于是我叫王某打120电话,我和冷某某便去找领导。当时上部我们三人,冷某某在紧左边下分螺丝,我和王某在右边找声音”。案外人王某在事件经过中写明:“2015年6月3日夜班,我和冷某某在给孟宪阳打下手,在准备借群板前,孟宪阳从上部往下部的时候,我和冷某某在下部准备帮孟宪阳借群板,当孟宪阳从上部往下部开的时候,我听到有声音,我就告诉孟宪阳,后来我们先借的群板,借完群板之后我就帮孟宪阳把表格填好,我走到下部看到孟宪阳在开车,之后孟宪阳告诉我好像没有声音,后来我说我真的听到,不信自己看,当时我和孟宪阳在下部,后来孟宪阳就开始了,只开了很短的距离后我们就听到一声撞击声,后来我和孟宪阳就相互看了一眼,准备去上部看看怎么一回事,后来冷某某就走过了告诉我们他手被夹了,后来孟宪阳把冷某某带去找领导,还让我打了120。我确定出事之前副手开关肯定是拉出来了,但不是我拉的,我看到在下部,我确定出事之前我们三个人全部在头部,我确定出事时冷某某在头部左边,因为我看到他从左边走到右边来找我和孟宪阳的”。2015年6月25日,迅达电梯公司管理人员找孟宪阳及案外人王某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孟宪阳在谈话笔录中提及如下内容:“从事调试工作2年了,通过培训,也接受过安全锁使用规范培训;当天领班让三人一起干活,我和王某在下部找声音,冷某某在头部拧螺丝;主开关在我手里,我从头部到后部的时候,看了下,就我们三人,我点动了两下才开动的点动时,我不知道我们是否在同一侧”。3、2015年7月1日,迅达电梯公司解除与孟宪阳的劳动合同,解除理由是:孟宪阳在工作期间未遵守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在确保无人在扶梯内工作的情况下才能启动电源”,在未确认周边环境的情况下贸然启动电源开动扶梯,导致员工冷某某严重受伤,根据员工手册中“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公司经济损失达2万元或以上,或导致人员重伤或死亡,或导致公司名誉受损”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4、2015年7月27日,孟宪阳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与迅达电梯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迅达电梯公司支付2015年7月2日至仲裁裁决之日的工资。2015年9月9日,该会作出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928号裁决书,裁决迅达电梯公司与孟宪阳恢复劳动关系、迅达电梯公司支付孟宪阳2015年7月27日至裁决之日的工资人民币7,21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对孟宪阳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迅达电梯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诉讼中,孟宪阳不再要求与迅达电梯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但以迅达电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赔偿金。5、迅达电梯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公司经济损失达2万元或以上,或导致人员重伤或死亡,或导致公司名誉损失的行为,迅达电梯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11年4月7日,孟宪阳签收员工手册,并承诺严格遵守。6、迅达电梯公司多次对包括孟宪阳在内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教材中规定:在接通电源开动扶梯前巡视调试工位环境,再次确认扶梯内部无操作人员,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调试工位;当需要多位操作人员配合作业时,手持调试控制柜主锁钥匙人员作为该区域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必须严格按照以下规程操作,1、只有负责人可以启动扶梯,启动前需确认,严禁其他人员触碰扶梯或进行操作,与扶梯保持安全距离(十五公分左右);2、其他操作人员离开视线范围,必须立刻将调试控制柜开关锁闭;3、所有进入扶梯内部作业人员,都必须用个人锁锁闭调试控制柜。上述事实,有迅达电梯公司提交的裁决书、谈话笔录、事情经过、病历资料、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签收确认书、安全锁使用回顾教育培训材料、签到表、书面证人证言、录像资料、工资明细表,孟宪阳提交的书面证人证言、工资条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认定。原审法院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迅达电梯公司于2015年7月1日作出解除与孟宪阳的劳动合同的决定,解除理由是孟宪阳在工作期间未遵守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在确保无人在扶梯内工作的情况下才能启动电源”,在未确认周边环境的情况下贸然启动电源开动扶梯,导致员工冷某某严重受伤,因此迅达电梯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孟宪阳则不认可迅达电梯公司的解除理由。迅达电梯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孟宪阳签收迅达电梯公司的员工手册,并承诺遵守执行,迅达电梯公司有权依据相应的规定对孟宪阳进行日常管理。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如孟宪阳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公司经济损失达2万元或以上,或导致人员重伤或死亡,或导致公司名誉受损”的行为,迅达电梯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培训资料的记载,手持调试控制柜主锁钥匙是人员系调试时负责人,对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在启动扶梯之前,必须巡视调试工位环境、确认扶梯内部无操作人员,具体是启动前严禁其他人员触碰扶梯或进行操作,与扶梯保持安全距离(十五公分左右),如其他操作人员离开视线范围,必须立刻将调试控制柜开关锁闭。2015年6月3日至6月4日上班时,孟宪阳及案外人王某、冷某某一同调试扶梯,孟宪阳系手持调试控制柜主锁钥匙人员,即调试时负责人,孟宪阳启动扶梯前必须严格按照操作流程的规定执行。就孟宪阳在启动扶梯前是否严格执行操作流程一节,迅达电梯公司、孟宪阳存在争议,孟宪阳认为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在启动扶梯前有大声喊过再操作,迅达电梯公司则认为孟宪阳在未确认周边环境的情况下贸然启动扶梯导致冷某某严重受伤。从孟宪阳及案外人王某在事发后就书写的事情经过,结合谈话记录看,孟宪阳和王某在尾部寻找声音时,冷某某在头部拧螺丝,孟宪阳启动扶梯后,冷某某的手被挤伤,孟宪阳及王某从未提及孟宪阳在启动扶梯前有履行确认扶梯内部无操作人员的步骤,即启动前以大声喊的方式提醒一同工作人员;从现场录像资料看,孟宪阳、王某与冷某某并非在扶梯同部位工作,冷某某在一头拧螺丝,而孟宪阳及王某在另一头工作,孟宪阳启动扶梯后,冷某某的手即被挤伤。此外,孟宪阳诉讼中还有以下陈述:1、孟宪阳点动扶梯时,只有见到王某,没有见到冷某某;2、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孟宪阳开动扶梯时,冷某某还在干活,这是不允许的,冷某某缺乏安全意识,因此才发生事故;3、孟宪阳启动扶梯前喊过,当时王某在孟宪阳身边,没有说话,冷某某之前说去厕所,所以也没有听到冷某某的回应。从以上几点陈述分析,孟宪阳在启动扶梯前并未确认冷某某的具体情况,最终导致严重工伤事故的发生,孟宪阳存在严重过失。所谓安全生产无小事,安全生产、预防为主,消除安全隐患,把事故发生率降低到最低,不仅仅是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是作为劳动者而言必须牢固树立的理念。本案中,孟宪阳未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迅达电梯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之处。迅达电梯公司要求不予恢复与孟宪阳的劳动关系及不予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工资待遇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鉴于迅达电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孟宪阳主张赔偿金亦缺乏依据,因此迅达电梯公司也无需支付孟宪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无需自2015年7月1日起恢复与孟宪阳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孟宪阳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9月9日期间工资7,219元。上诉人孟宪阳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孟宪阳没有违章操作,迅达电梯公司违法解除与孟宪阳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出事人员冷某某是学徒工,应该是有一位带教师傅的,但迅达电梯公司没有安排,所以冷某某在工作时没有按规定关闭副开关。另,孟宪阳在开车前告知要开了,但冷某某还在干活,造成其本人手指受伤,所以这起事故的责任不在孟宪阳。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迅达电梯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上诉人迅达电梯公司辩称,迅达电梯公司解除与孟宪阳之间的劳动合同是依法解除。其一,员工手册有规定,对于员工若因过失导致公司的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以上或者人员伤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其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孟宪阳违反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在没有确定人员及环境的情况下开启扶梯,导致事故发生,所以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请求判决驳回孟宪阳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孟宪阳上诉坚称其在事故中无责任,迅达电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但纵观本案所有证据可见,孟宪阳系手持调试控制柜主锁钥匙人员,即调试时负责人,作为工作现场的负责人,孟宪阳启动扶梯前必须严格按照操作流程的规定执行,但是,孟宪阳在事故发生时并未确认冷某某的具体情况,最终导致严重工伤事故的发生,孟宪阳存在严重过失。正如原审法院所述,安全生产无小事,安全生产、预防为主,消除安全隐患,把事故发生率降低到最低,不仅仅是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是作为劳动者而言必须牢固树立的理念。孟宪阳未严格执行操作流程,缺乏安全意识,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确系违反了迅达电梯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迅达电梯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之处。原审法院判决理由充分、合理,本院予以维持。孟宪阳上诉主张迅达电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孟宪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官助理周嫣审 判 长  翁 俊审 判 员  谢亚琳代理审判员  茅维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