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商初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特吕茨施勒纺织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特吕茨施勒纺织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2138号原告特吕茨施勒纺织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汇金路1033号。法定代表人michaelschurenkramer,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守军,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法定代表人严建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特吕茨施勒纺织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较为复杂,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特吕茨施勒纺织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吕茨施勒纺织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特吕茨施勒纺织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 锋人民陪审员 洪志英人民陪审员 李根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玮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