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8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8刑初4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籍贯:河北省雄县大营镇孙村,住孙村。2014年1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9日被网上追逃。2015年12月21日被石家庄铁路公安处保定车站派出所抓获,当日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2015年12月22日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8日被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3月9日被雄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贺明、刘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冀FXXX**号轻型箱式货车沿雄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铃铛阁大街交汇处遇见红灯,王某甲停车后乘坐在副驾驶座位的宋某某打开副驾驶车门,与右侧等待行驶的刘某驾驶的冀FXXX**轿车相碰。经检测,王某甲静脉血酒精含量为244.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书证、证人证言、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冀FXXX**号轻型箱式货车沿雄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铃铛阁大街交汇处遇见红灯,王某甲停车后乘坐在副驾驶座位的宋某某打开副驾驶车门,与右侧等待行驶的刘某驾驶的冀FXXX**轿车相碰。经检测,王某甲静脉血酒精含量为244.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对刘某进行了经济赔偿。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王某甲的出生日期为1984年3月2日。2、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与2015年11月19日被网上追逃。3、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具有驾驶资质。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小型汽车冀FXXX**的所有人为王某甲。王某甲具有驾驶资格。5、证人刘某证实,2014年11月6日22时30分许,其驾驶冀FXXX**号小型轿车沿雄州路由北向南行驶到五岔口红绿灯处等红灯,其听到一声响就下车看见一辆箱式货车右边副驾驶车门碰到其车的后尾部,其下车和对方交涉了一会。就给金某某打电话过来,金某某就报警了。交警赶到现场其感觉对方喝酒了,就提出酒精检测。6、证人宋某某证实,2014年11月6日22时许,其和王某乙坐车,王某甲驾驶机动车沿雄州路由北向南行驶到五岔口红绿灯处等红灯时,其开车门想吐口痰,没看到旁边停着的一辆轿车,车门就刮到对方轿车了。其三人喝了酒。7、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4年11月6日22时30分许,其驾驶冀FXXX**号小型箱式货车沿雄州路由北向南行驶到五岔口红绿灯处等红灯时,乘坐副驾驶位置的宋某某开门时车门将右侧停车等红灯的刘某驾驶的冀FXXX**号小型轿车碰坏,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44.9毫克每100毫升。现已赔偿。8、酒精检验报告书,证实王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244.9毫克/100毫升。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0、抓获经过、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与2015年12月21日被铁路公安处保定车站派出所抓获,2015年12月22日被押解回雄县,当日被刑事拘留。11、历史羁押人员出所凭证,证实王某甲2015年12月21日临时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2015年12月22日出所。12、协议书、收条,证实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赔偿刘某损失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结合本案案情,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2、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春华审判员 王焕婷审判员 董福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景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