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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汪安旭申请执行陈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安旭,陈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8执302号申请人汪安旭。被执行人陈浩。本院依法执行的申请人汪安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浩在银行有存款可以履行全部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浩在银行的存款244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江审判员  陈章勇审判员  丁希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 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