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8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羊羊执行王园园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羊羊,王园园,王康,梁俊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75号申请执行人:刘羊羊,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园园,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康,男,汉族。被执行人:梁俊丽,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刘羊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园园、王康、梁俊丽婚约财产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1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应学华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丽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