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于秀全与张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泉,张廷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1782号原告于秀泉,男,57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张廷刚,男,38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泉诉被告张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志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