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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恢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吴爱勤与李爱建、李淑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爱勤,李爱建,李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81-8号申请执行人吴爱勤被执行人李爱建被执行人李淑萍申请执行人吴爱勤与被执行人李爱建、李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7日审结。该案(2014)禹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爱建在烟台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