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香港唯一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建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香港唯一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建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李建中,李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379号申请执行人香港唯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轩尼诗道303号华创大厦13楼1302室。法定代表人沈宝英,董事。被执行人绍兴建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城南工贸园区,机构代码74900523-3。法定代表人李建中,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建中,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现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李建林,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香港唯一投资有限公司与绍兴建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李建中、李建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绍商外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香港唯一投资���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建中、李建林银行存款或提取、扣留其收入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绍兴建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立刚代理审判员 毛巨波代理审判员 郑杭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