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4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白小平与韩彩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鲁0214执48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小平,韩彩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481号申请执行人白小平,农民。被执行人韩彩芹,农民。申请执行人白小平与被执行人韩彩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庆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