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4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宫纯芬与上海蓝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4883号原告宫纯芬。被告上海蓝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宫纯芬诉被告上海蓝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宫纯芬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宫纯芬撤诉处理。审判员 严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奚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