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3执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谢圣洪与黄仙梅、吴艺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圣洪,吴艺辉,黄仙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3执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圣洪,男,1949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吴艺辉,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黄仙梅,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谢圣洪与被执行人吴艺辉、黄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圣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4,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艺辉、黄仙梅所有的坐落于清流县龙津镇长兴南街49幢2号房产,因抵押他人,暂时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吴艺辉、黄仙梅在本院还有其他执行案件,本院已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吴艺辉的工资收入人民币1,200元,提取被执行人黄仙梅的工资收入1,100元,申请执行人谢圣洪将按债权比例参与分配。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艺辉、黄仙梅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谢圣洪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根审判员 罗建平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承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