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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牛廷星与刘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廷星,刘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981号原告牛廷星,男,汉族,农民。被告刘廷生,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廷星诉被告刘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廷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