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牛廷星与刘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廷星,刘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981号原告牛廷星,男,汉族,农民。被告刘廷生,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廷星诉被告刘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廷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