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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683号原告雷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农民。被告谢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农民。原告雷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贺晓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晓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党国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