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2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韩俊杰与姜大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俊杰,姜大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161号原告:韩俊杰。委托代理人:马晓东,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大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俊杰与被告姜大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姜卫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