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韩俊杰与姜大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俊杰,姜大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161号原告:韩俊杰。委托代理人:马晓东,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大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俊杰与被告姜大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姜卫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