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执恢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金雯与兰全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雯,兰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恢221号申请执行人刘金雯。被执行人兰全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雯与被执行人兰全勇(2011)辰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兰全勇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将其所占有刘金雯所有的房屋腾空并交付刘金雯;兰全勇欠付刘金雯房屋租赁费一节,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刘金雯同意,暂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刚审 判 员 张有利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