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22执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1,王某2,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保47号申请人李某,男,1992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申请人王某1,女,1995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申请人王某2,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江县。被申请人陈某,女,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江县。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王某1、王某2、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1、王某2、陈某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某1、王某2、陈某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马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水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