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91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可祖诉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可祖,甘肃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91民初139号原告张可祖。委托代理人姚健,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67084472-0。法定代表人张富强。委托代理人蒲珍。被告魏平。原告张可祖诉被告甘肃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平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可祖诉称:2010年12月3日被告找到原告父亲张荣,并告诉原告其想要租用原告父亲在中川机场附近的耕地,原告父亲考虑后决定租给被告,于是和被告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将原告父亲的5亩承包地以每年每亩300元的价格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5年,并约定在合同期满后对耕地必须恢复道路、渠道、耕地。合同到期后,被告却拒不将土地交还原告,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现请求确认原告父亲张荣与被告之间的租赁期满,合同终止,判令被告返还诉争土地,并按合同约定恢复道路、渠道和耕地。本院认为,与甘肃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是张军,原告提交的永登县红城镇政府土地办证明中没有张军以及张荣的名字,该证明证实对原告张可祖的承包地亩数正在确权中,新经营权证未发放。因为原告没有经营权证,其是否具有承包经营资格有待永登县红城镇政府确认,其提起诉讼时与涉案土地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可祖的起诉。诉讼费1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喻景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