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孙唐旗与耿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唐旗,耿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897号申请人孙唐旗,男,1976年1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耿志刚,男,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孙唐旗申请执行耿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唐旗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31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耿志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赔偿款8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350元、执行费1119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案款81350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3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