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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阎国洪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国洪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1刑初8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阎国洪,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看守所。辩护人姜国根,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阎国洪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勇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阎国洪及其辩护人姜国根到庭参加讼诉。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阎国洪因怀疑被害人吴某甲强奸其前妻姚某,在兰溪市永昌街道镇中路圆盘,用菜刀追砍被害人吴某甲,意图将其砍死。被害人吴某甲用凳子遮挡,最终被害人吴某甲被砍伤,伤势构成轻伤二级。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阎国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阎国洪故意杀人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阎国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均有异议。辩解,从一开始我就没有想杀害吴某甲,应该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姜国根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阎国洪没有杀人的故意、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已赔偿损失,被害人吴某乙有过错。经审理查明,因怀疑被害人吴某甲强奸姚某,被告人阎国洪于2015年7月13日至10月16日,屡次发短信给被害人吴某甲,扬言要被害人吴某甲及其妻子死亡。2015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阎国洪又发短信给被害人吴某甲,以最后一次机会、被害人吴某甲妻子死相威胁,约被害人吴某甲到浙江省兰溪市永昌街道镇中路圆盘处见面。当天21时30分许,被告人阎国洪怀揣菜刀至约定地点等候。当被害人吴某甲在永昌街道镇中路圆盘处与被告人阎国洪见面并双方发生争吵时,被告人阎国洪即举菜刀砍被害人吴某甲。被害人吴某甲一边用塑料凳抵挡,一边后退。被告人阎国洪穷追不舍,意图砍死被害人吴某甲。被告人阎国洪的行为致被害人吴某甲胸腹部及双上肢多处裂创、左尺侧腕屈肌腱断、左尺骨远端骨折,多个创口长度累计16.5厘米损伤的伤势构成二处(种)轻伤二级。2016年2月29日,被害人吴某甲收到被告人阎国洪亲属的赔偿款人民币2.3万元,并对被告人阎国洪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阎国洪的供述;2、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3、证人陈某、黄某、赵某、姚某、夏某的证言;4、短信照片;5、检查笔录及伤势照片;6、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菜刀照片;7、辨认笔录及照片;8、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9、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登记表、现场草图、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10、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书;11、光盘制作说明、监控视频资料、视频资料;12、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13、收据、谅解书;14、被告人阎国洪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阎国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阎国洪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阎国洪的辩解与本案的法律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姜国根提出被告人阎国洪系初犯、已赔偿损失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的法律事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阎国洪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吴某甲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吴某甲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阎国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雅林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人民陪审员  郎惠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范澎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