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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8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何松高与杭州富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邓桂琴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松高,杭州富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邓桂琴,汪富泉,汪杭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862-2号申请执行人:何松高,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杭州富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07301-4,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东风村。法定代表人:汪富宝,总经理。被执行人:邓桂琴,女,1957年5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汪富泉,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汪杭奇,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何松高向本院申请执行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富场商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协议,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杭州富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邓桂琴、汪富泉、汪杭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邓桂琴、汪富泉共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路31-3号202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共有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11)第0044**号】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921900元;司法建议价737500元【详见浙江勤信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浙勤房估(2015)2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富阳市人民���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再次于2016年1月28日10时至2016年1月2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富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拍卖该财产。案外人曹生沅(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730000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邓桂琴、汪富泉共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路31-3号202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共有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11)第0044**号】归买受人曹生沅所有。二、买受人曹生沅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健椿审判员  李中林审判员  洪勤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凌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