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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2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龚杭、东阳市江北南杭针织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杭,东阳市江北南杭针织厂,龚潘潮,陈卫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255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法定代表人:金子军。被执行人龚杭,男,199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东阳市江北南杭针织厂,经营场所:东阳市江北街道山口村。经营者:龚杭。被执行人龚潘潮,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卫芳,女,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64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金义商初字第646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东阳市江北南杭针织厂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湖莲西街188-2号【权证号码:东房权证江北字第××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2)第4-10**号】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东阳市江北南杭针织厂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湖莲西街188-2号【权证号码:东房权证江北字第××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2)第4-10**号】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孙教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