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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2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洪东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490号罪犯张洪东,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六日作出(2012)麒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洪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16���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4月1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4月6日对罪犯张洪东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张洪东的考核结果,以罪犯张洪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洪东系主犯,累犯,现刑罚执行已达4年零8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1次,2015年4月20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2月15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洪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洪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