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财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徐晓进、张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徐晓进,张媛,叶涛,江巧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财保13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戴四清,行长。被申请人:徐晓进,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申请人:张媛,1986年6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徐晓进之妻。被申请人:叶涛,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江巧梅,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申请人徐晓进、张媛、叶涛、江巧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晓进、张媛、叶涛、江巧梅名下15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晓进、张媛、叶涛、江巧梅名下1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元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荣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