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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民初6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马星海与贺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星海,贺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6403号原告马星海,男,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曹燕,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妙平,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静,女,1972年9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星海诉被告贺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开具于2016年3月18日之前缴纳诉讼费的通知,但原告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星海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靖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