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21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夏三柱与付来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三柱,付来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21民初218号原告夏三柱。被告付来柱,1973年12月20日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三柱诉被告付来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三柱于2016年3月30日以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三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夏三柱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宝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