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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楼东福与李承巧、吴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东福,李承巧,吴晓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2879号原告:楼东福。被告:李承巧。被告:吴晓琴。原告楼东福诉被告李承巧、吴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东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承巧、吴晓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两被告系夫妻,于2000年3月29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7日,被告李承巧因工程建设所需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借期三个月,口头约定月利率30‰。后被告李承巧依约支付了5个月的利息4.5万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李承巧于2015年4月7日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向楼东福借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于2013年9月7日借,月利3分,到2015年4月7日,共计利息171000元,已付45000元,尚欠126000元,到6月份还100000元整,8月份还100000元整,到12底还清。”被告李承巧在该欠条下方署名为“李成超”,但注明了李承巧本人的公民身份号码,嗣后两被告未再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承巧、吴晓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楼东福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李承巧、吴晓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育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