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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晋华与被告河津市北源供水有限公司中、崔武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晋华,河津市北源供水有限公司,崔武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402号原告:李晋华,男,汉族被告:河津市北源供水有限公司,被告:崔武民,男,汉族,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晋华与被告河津市北源供水有限公司中、崔武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900元。审 判 员  毛国荣代理审判员  柴俊龙人民陪审员  韩永电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