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2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晋华与被告河津市北源供水有限公司中、崔武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晋华,河津市北源供水有限公司,崔武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402号原告:李晋华,男,汉族被告:河津市北源供水有限公司,被告:崔武民,男,汉族,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晋华与被告河津市北源供水有限公司中、崔武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900元。审 判 员 毛国荣代理审判员 柴俊龙人民陪审员 韩永电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