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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志祥与被申请人蔡天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志祥,蔡天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财保46号申请人刘志祥,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张金针,女,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系申请人之母。被申请人蔡天斧,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2016年3月22日,李达义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蔡天斧名下的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晋江市安海镇华达灯控路口与申请人驾驶的闽C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肇事的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的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刘志祥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