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桓台路星交通有限公司与桓台县路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孔德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台路星交通有限公司,桓台县路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孔德新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1273号原告:桓台路星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崔英军,经理。被告:桓台县路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荆延昭,经理。被告:孔德新,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桓台路星交通有限公司诉被告桓台县路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被告孔德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桓台路星交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桓台路星交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桓台路星交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桓台路星交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 强人民陪审员 张宏丽人民陪审员 李 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红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