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奥波与赵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波,赵玉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1241号原告奥波,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神木县麻家塔乡人。被告赵玉忠,男,1978年2月出生,汉族,神木县栏杆堡镇人。本院在审理奥波诉赵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奥波提供不出被告赵玉忠的详细地址,导致关于被告的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奥波的起诉。诉讼费69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