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7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碧峰与詹树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722-2号申请执行人陈碧峰,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詹树源,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碧峰与被执行人詹树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976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詹树源应当偿还申请人陈碧峰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詹树源的房产正被本院拍卖处理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己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申请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向法院举报后,法院随即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