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凤金虚开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金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凤金,男,汉族,1962年8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凤金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凤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末,被告人张凤金在担任材料员期间,因购买施工材料时未索要发票,为报账冲抵经营成本,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购买销货单位为哈尔滨城发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的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6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705328元。经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发票均为假发票,造成应申报而未申报增值税人民币20543.53元。被告人张凤金于2015年11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凤金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凤金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张凤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知错悔罪,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末,被告人张凤金在担任材料员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购买销货单位为哈尔滨城发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的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6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705328元。经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发票均为假发票,造成应申报而未申报增值税人民币20543.53元。被告人张凤金于2015年11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哈尔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理的李某某、田某某等虚开发票案,其中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李某某等于2012年开始虚假注册成立公司,在没有发生任何实际业务的情况下,收取3%-7%的税金对外虚开劳务费、材料费和机械租赁费等普通发票,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张凤金在没有发生任何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张,票面金额为705328元。2015年11月6日,涉嫌虚开发票的犯罪嫌疑人张凤金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证据二、被告人张凤金购买的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共六张:第一张,销货单位:哈尔滨城发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货物名称:材料款,开票日期:2014年12月4日,发票号码:00137393,金额:116598元。第二张,销货单位:哈尔滨城发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货物名称:材料款,开票日期:2014年11月28日,发票号码:00137389,金额:114730元。第三张,销货单位:哈尔滨城发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货物名称:材料款,开票日期:2014年11月10日,发票号码:00137376,金额:117630元。第四张,销货单位:哈尔滨城发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货物名称:材料款,开票日期:2014年11月3日,发票号码:00137372,金额:118970元。第五张,销货单位:哈尔滨城发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货物名称:材料款,开票日期:2014年11月17日,发票号码:00137381,金额:118950元。第六张,销货单位:哈尔滨城发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货物名称:材料款,开票日期:2014年11月24日,发票号码:00137385,金额:118450元。证据三、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记账凭证共计62册。证据四、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记账凭证共计55册。证据五、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张凤金的身源及无前科劣迹的情况。证据六、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黑广鉴字(2015)年第41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张凤金担任材料员,负责购买工程材料,该公司承建齐齐哈尔南站货场改造工程时,张凤金负责购买防火漆、稀料、水稳剂等材料时未取得发票,该公司需发票入账,张凤金就从个人手中购买了开票方为哈尔滨城发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发票号为00137393、00137389、00137376、00137372、00137381、00137385,金额合计为705328元,此发票均为假发票,且已入账,此项业务造成应申报而未申报增值税20543.53元。证据七、被告人张凤金的供述与辩解:他是2012年4月份左右作材料员,负责购买工程用的材料。2014年末购买的防火漆、稀料、水稳剂等材料,材料费大约70万多元。因为他是在个人手里购买的,对方开不出正规的发票,公司又需要发票入账,所以他就打了代开发票小广告上的电话,对方说可以开,按票面金额的4%收取税金,他就把开票单位、货物数量、金额等打电话告诉对方。过了三天,对方告诉他发票开好了,并通过快递给他邮到文政新区,他把税金28000元汇到对方的一个建设银行账号上了,发票拿到后他就把发票交到哈铁指挥部财务了。在2014年12月转账第40册自第22号至22号记账凭证里的六张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他找人代开的。第一张,销货单位:哈尔滨城发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货物名称:材料款,开票日期:2014年12月4日,发票号码:00137393,金额:116598元。第二张,销货单位:哈尔滨城发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货物名称:材料款,开票日期:2014年11月28日,发票号码:00137389,金额:114730元。第三张,销货单位:哈尔滨城发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货物名称:材料款,开票日期:2014年11月10日,发票号码:00137376,金额:117630元。第四张,销货单位:哈尔滨城发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货物名称:材料款,开票日期:2014年11月3日,发票号码:00137372,金额:118970元。第五张,销货单位:哈尔滨城发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货物名称:材料款,开票日期:2014年11月17日,发票号码:00137381,金额:118950元。第六张,销货单位:哈尔滨城发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货物名称:材料款,开票日期:2014年11月24日,发票号码:00137385,金额:11845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凤金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凤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主动补缴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凤金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张凤金税款人民币20543.53元上缴国库(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赫人民陪审员 李金鸽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狄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