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民初字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钱金伟与朱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金伟,朱国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字907号原告:钱金伟,农民。被告:朱国政,农民。原告钱金伟与被告朱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国政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金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金伟撤回对被告朱国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金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