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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字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钱金伟与朱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金伟,朱国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字907号原告:钱金伟,农民。被告:朱国政,农民。原告钱金伟与被告朱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国政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金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金伟撤回对被告朱国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金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