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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魏强诉被告西安麦德龙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强,西安麦德龙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2181号原告魏强,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安民,陕西金盾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麦德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北辰路958号。法定代表人JEROENBASTIAANDEGROOT,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森,该公司质量经理,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强诉被告西安麦德龙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强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薛红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靖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