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法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高二全与董志飞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二全,董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固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法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高二全,男,汉族,1984年2月10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兴顺西镇。被执行人董志飞,男,汉族,1984年6月2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本院在执行高二全申请执行董志飞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董志飞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固民初字第6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润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宫文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