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永丰与苗正、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丰,苗正,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42-1号原告:王永丰,男,汉族,1984年1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代理人:黄伟,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景,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正,男,195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苏红娟,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德源,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阿布杜克日木.吾序尔,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丰被告苗正、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协议书》第三条第4款对争议的解决作出了约定,即“如出现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尾部明确手书载明“签订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双方签订合同时设定的条件所指向的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巅人民陪审员 王继圣人民陪审员 于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