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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民终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朱梦萍、张良春等与柳春华、刘军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春华,刘军,朱梦萍,张良春,王火章,孙孟清,李卢冰,夏国庆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终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春华,黄冈市乾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军,黄冈市华置房地产有限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梦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良春。原审被告:王火章。原审被告:孙孟清。原审被告:李卢冰。原审被告:夏国庆。上诉人刘军、柳春华为与被上诉人朱梦萍、张良春,原审被告王火章、孙孟清、李卢冰、夏国庆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收到上诉人刘军上诉状后,向其送达了限期缴纳上诉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刘军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故对上诉人刘军提起上诉的部分,依法应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上诉人柳春华提起上诉的部分,本院将另行制作裁判文书进行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刘军提起上诉的部分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孔齐审判员  林 俊审判员  宋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