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字第9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宋长洪与重庆冶亮机械锻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洪,重庆冶亮机械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字第9023号原告宋长洪,男,汉族,1961年6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许某某,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冶亮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和平村新湾组,组织机构代码67614897-X。法定代表人蒙明瑾,执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宋长洪与重庆冶亮机械锻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宋长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长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长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长洪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彭 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秋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