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1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裴佩、姜奕含与杜俊玲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俊玲,裴佩,姜奕含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1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俊玲。委托代理人梁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奕含。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亚宁,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俊玲因与被上诉人裴佩、姜奕含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俊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杜俊玲负担。本裁定���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则明代理审判员 龙 骞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庆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