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金荣与王保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荣,王保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586号原告:刘金荣,女,197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王保胜,男,成人,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刘金荣诉被告王保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诉来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显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云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