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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金荣与王保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荣,王保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586号原告:刘金荣,女,197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王保胜,男,成人,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刘金荣诉被告王保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诉来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显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云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