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3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许幼成与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幼成,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3343号原告许幼成。委托代理人章火明、夏炜涛,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负责人高永顺,总经理。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毓庆,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燕峰、金铿枫,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幼成与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涉嫌虚假诉讼,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幼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卜训人民陪审员 章少玲人民陪审员 宣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富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