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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2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杜伟达与被执行人林剑青、丁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伟达,林剑青,丁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450号申请执行人杜伟达,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林剑青,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丁岚,女,1981年1月13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伟达与被执行人林剑青、丁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4月15日,申请人以二被执行人欲与其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欲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未能自行协商解决,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丰民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吴 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