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执恢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周贤文与青岛运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贤文,青岛运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周贤文,男,195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运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贤文与被执行人青岛运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5)西执字第1043号执行裁定书。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615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6年4月15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证明,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款150000元并已付清,剩余案款利息自愿放弃,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第1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小林 来自